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2014年) (一)
(一) 强化主体责任,严格绩效考核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湖泊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环保、财政、发改、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形成综合决策和协同管理机制。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湖泊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共同组织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相关工作指导意见、标准和项目实施技术指南。加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水质目标考核工作。对纳入中央资金支持范围内的湖泊,按照中央资金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环境保护部参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对规划内湖泊水质保护目标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