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水利部指导水利系统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部直属有关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水质监测机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加强水质监测场所、设施设备、人才队伍等能力建设,落实工作经费等有关保障措施。
部直属有关单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水质监测机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管,加强水质监测场所、设施设备、人才队伍等能力建设,落实工作经费等有关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