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水质监测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水质监测机构应当规范管理、使用标准和方法。水质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国家标准开展工作,应当正确使用有效的方法开展监测活动,优先使用标准方法,对新引入或者变更的标准方法进行验证、非标准方法进行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