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水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水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获准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水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水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等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水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