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水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水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水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