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 第三十八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水行政许可法律文书、证件和证书。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