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 第三十五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