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 第三十四条 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水行政许可的审查、决定、变更和延续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可以书面申请撤回水行政许可申请。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