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水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行使水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