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拟作出下列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水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项所称“较大数额”、“较大价值”,对公民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指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八万元以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