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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节

第四章 水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六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拟作出下列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七条 听证应当由水行政处罚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应机构负责,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第四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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