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案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告知当事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以及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询问当事人、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制作调查询问、勘验检查笔录。
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告知当事人要调查的范围或者事项以及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询问当事人、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制作调查询问、勘验检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