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水行政处罚外,水行政处罚机关对依据水行政监督检查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完成核查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符合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予以立案:
有涉嫌违法的事实;
依法应当给予水行政处罚;
属于本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违法行为未超过追责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