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大坝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