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申请和备案的; 未经批准,擅自颁发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 不按照要求开展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