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