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严格禁止水泥企业将已淘汰的落后设备转向其他企业。对违反产业政策未经核准自行建设的水泥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水泥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