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除一些受市场容量和运输条件限制的特殊地区外,限制新建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此类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地方和企业不得新建立窑及其他落后工艺的水泥生产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