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站网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就设站的必要性作出说明,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批准后,方可设立。该测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开展水文监测工作必要的场地和基础设施;

具有必需的水文监测专用技术装备和计量器具;

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级水文机构应当自收到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但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查勘所需时间除外。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