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水文监测成果。

流域水文机构应当将接收的水文监测资料统一编号,整理形成汇交资料目录,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予以公布。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

汇交单位有权使用有关水文监测资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按照有关资料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水文监测资料使用时应当注明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