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应当因地制宜,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一般按照以下标准划定:
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500米,不大于1000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3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
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一定距离为边界,不小于500米,不大于1000米;沿河横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外20米为边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
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30米、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米为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