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