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
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