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收缴其资质证书:

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出借资质证书的;

连续两次年检不予通过的;

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取得资质证书后两年内没有开展业务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