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一条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距期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