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水效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