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依据的水效标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