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在用水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或者进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利用水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