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授权机构不得对水效标识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的相关备案信息予以备案。对已备案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