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地方质检部门将检查结果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授权机构。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