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效标识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水效标识的备案形式核验工作。

授权机构应当在备案的形式核验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信息。

水效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应保存不少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