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二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成由计划、财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并在自接到降等或者报废申请后三个月内予以批复。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