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完成后,需要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逐级向有审批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降等或者报废申请书; 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报废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