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纳入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范围。 第十八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大坝安全监测规章制度,制订操作规程,明确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开展现场检查、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观测,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发现数据异常及时补测和比测。 第二十条 发生有感地震、高水位运行、大流量泄洪、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加强现场检查,加密监测频次,必要时增加临时监测设施。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应按照规范要求开展鉴定。遭遇有感地震、暴雨洪水、工程险情或事故等影响监测设施运行情形时,应及时组织鉴定。 第二十二条 监测设施应设置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水库改扩建、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期间,应落实监测设施保护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监测设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