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七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七条 公示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并将养殖证载明事项载入登记簿: 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 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无权属争议。 登记簿应当准确记载养殖证载明的全部事项。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