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八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二章 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发证登记 第八条 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优先用于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养殖生产: 以水域、滩涂养殖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因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