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七条 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变更、收回、注销和延展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水域滩涂养殖权人拒绝交回养殖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发证机关依法注销养殖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