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因被依法收回、征收等原因造成水域滩涂养殖权灭失的,应当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注销养殖证。

实行家庭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水域、滩涂,在承包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的水域、滩涂的,应当由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养殖证: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水域、滩涂的;

其他依法应当收回养殖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