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烧制砖、瓦、瓷、石灰;
排放废弃土、石、渣。
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烧制砖、瓦、瓷、石灰;
排放废弃土、石、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