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建设军事设施的;

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