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水利风景区经认定后,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水利风景区标志。标志内容应当包括水利风景区标识、水利风景区名称、认定时间、范围以及水利设施、水治理成效、河湖水情、水文化等相关说明。

国家水利风景区标识由水利部制定,省级水利风景区标识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