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水利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经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和财政部批准后,由财政部向代理银行(系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财政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的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或用款单位。尚未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单位,其水利财政性资金由其有关上级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