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2019年) (三)

(三) 规范审查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当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意见作为行政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组织开展技术评审,评审费用应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禁止向生产建设单位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评审费用。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单位对技术评审意见、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

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严守生态红线。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