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七、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七、 七、 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公布)第十三条中的“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条第五款修改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引用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 六、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