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四、 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四、 四、 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印发)第八条第2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删去第八条第3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