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三、

三、 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印发)第五条修改为:“占用跨省级行政区受益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并涉及到相邻省级行政区利害关系的,占用一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流域机构意见,重大项目还应当征求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六条中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县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删去第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