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2026年) 四、
四、 稳步推进农村供水价格改革
一是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村供水价格。在坚持公益属性、保障民生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村供水价格改革。农村公共管网供水工程(即农村规模化供水工程,包含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和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其他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定价形式。制定和调整价格时,要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开展成本监审或调查,统筹考虑供水成本、生产能力利用情况、农民承受能力、财政补助等因素。农村非居民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核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原则上应补偿运行维护成本。实行城乡一体化供水的,农村与所在城镇供水执行同一价格。有条件的地区对于计量设备完善、生产能力利用率较低的工程,可探索实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通过政府补助、村集体补助、企业降本增效等方式,力争农村供水价格不高于城镇供水价格。
二是科学核算农村供水成本。农村供水成本包括运行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运营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供水单位应以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专项成本核算规则为遵循,对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成本核算。
三是完善水费计收机制。加强农村供水计量设施配备和改造,大力推进“一户一表”,力争做到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鼓励推广可自动计量、剩余水费提醒、断水保护的智能水表,助力供水单位降低运营成本、用水户费用可控。创新水费收缴方式,除网点收费外,还应提供移动支付等方式方便群众缴费。用水户应按时缴纳水费。农村自来水入户费用(用水户委托的入户管道、附属设施材料费和安装维修费)、结算水表等费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消防用水等公共用水费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供水(城乡供水)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