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水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水利统计工作,制定水利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水利统计资料。

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组织协调流域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流域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利统计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