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利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水利统计资料,并按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提供水利统计资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或提供水利统计资料,须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并由部门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未公布的水利统计资料。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公布或提供水利统计资料,须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审核,并由部门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未公布的水利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