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地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纳入范围还应执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除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以及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所列范围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使用。